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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0号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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