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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8-09 13:25

第一章        总   则
 
    1、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正确处理已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兰州大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中所指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上、校院内,因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3、事故发生在交通民警的管辖区,由交通民警处理,事故发生在非交警管辖区,由中心领导和安技处理。
    4、中心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协助交警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5、交通事故的分类
    ①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②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
    ③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④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
    ⑤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第二章             现场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中心领导安技组汇报。
    2、出现机械事故后,驾驶人应保护现场,及时通知中心领导,并协助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分析。
    3、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和中心领导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第三章                事故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次要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经交警处理的以交警裁决为准,未经交警处理的单方事故和机械事故,由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具体分析研究划分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1、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由责任人承担。
    2、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为:警告、记过、解聘(停职)。正式职工凡受到“记过处分”以上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3、经济处罚根据事故的类型及应负责任进行处罚。经济处罚的基数为:事故的直接损失按责任比例处罚。
                                                                                         事故处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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