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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通行规则四点细化完
www.110.com 2010-08-09 13:25

    道路通行规则是车辆、的基本通行准则,是保障有序、安全通行的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1988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通行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成熟规定,对现行通行规则做了四个方面的完善和细化。

  一是保留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现行行政法规、公安部规章中较为合理,并且已被广大交通参与人熟练掌握的规定,如有关车速、让车、超车、会车、掉头、倒车、停车、装载、安全视距以及人、行人、乘车人的具体通行规定等内容。


  二是借鉴了发达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一些成功经验和规定,如台湾关于机动车让行、会车的规定。按照条例,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三是吸收了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规定,如驾驶机动车不得手持接听拨打移动电话的规定。如驾驶机动车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视线的物品;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等。

  四是细化了一些以人为本的措施,如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使用声响提示装置。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等行人过街设施,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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