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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 保险公司要赔偿
www.110.com 2010-08-10 15:27

    本报4月2日以《跪求车祸目击人》为题,报道了一起恶性交通事件。5月19日,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向中国人民北京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公司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向2004年3月30日晚的逃逸案受害人吴明希(已死亡)的儿子吴统真垫付有关的赔偿费用。据记者了解,该案是我市首例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垫付赔偿费用案。

  新闻报道触动律师伸援手

  今年3月30日晚10时20分,从广东潮州来京打工的吴明希在丰台区木樨园环岛东南角被一辆黑色小汽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吴明希经日坛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为抢救和火化吴明希,儿子吴统真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两万余元。据了解,交管部门立案侦查至今尚未抓获逃逸司机。

  本报当日的报道引起了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的注意。5月18日孙勇律师从外地归来后于当晚10时打电话告诉吴统真,他可以为吴统真追索有关的赔偿费用,并让吴统真第二天到首信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5月19日上午,吴统真到首信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当天,孙勇律师就用特快专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人保公司北京分公司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吴统真垫付有关的赔偿费用。

  保险公司:未受理过相关案例

  昨天,记者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部了解到,北京分公司目前还未受理过相关案件。一位工作人员说:“由于人保北京分公司还有下属的支公司,支公司也有一定的负责权限,超过权限后才上报给北京分公司,因此,现在不清楚支公司是否受理过类似案件,但分公司目前还未受理过。”

  据了解,孙勇律师发给该公司的律师函已于5月20日收到,但具体处理此事的负责人不在,无法知道人保北京分公司对此会做出何种答复。

  1991年已有相关法律条规

  孙勇律师告诉记者,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履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付职责。……逃逸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当地保险公司据此立案,并在赔款项下预付应付款项。”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北京市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行政区域的客观事实,我特致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请求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按《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向吴统真履行垫付逃逸司机应承担的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孙勇律师还告诉记者,如果到他下星期一出差回来,人保北京分公司还未给他答复的话,他将直接起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法定保险业务各家保险公司都可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逃逸案件发生后,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其有关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垫付,各家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末统一结算……”

  案例链接

  天津、河北已有同类案例

  据孙勇律师介绍,2001年他在河北省执业时就曾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受害人提供过法律帮助,要求保险公司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垫付有关赔偿费用。后来因公安机关找到了肇事逃逸人,受害人改为向逃逸人要求赔付相关费用。

  另据2004年2月20日《每日新报》报道,2月1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伤者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一次性垫付原告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20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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