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黎鸿的证言证实其接到报警赶到事故现场时,潘远超讲肇事司机就是潘本人。
3、证人王缓方、陈慎伟的证言证实两人接到120急救电话后赶到事故现场抢救的经过。其中,王缓方的证言还证实在现场时,潘远超讲肇事司机就是潘本人。
4、三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说明书,证实受害人朱传云、王向志均系因交通肇事造成脑颅损伤当场死亡;刘晶系交通肇事造成脑干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00年2月11日死亡。
5、道路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潘远超负事故的。
6、财物价格评估鉴证书,证实肇事的琼B05960出租车剩余残值人民币3831元(原车价值人民币127700元)
7、被告人潘远超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实潘具有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
8、笔录、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9、被告人潘远超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详细交待了其驾驶出租车肇事的经过,其供述与上述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业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潘远超的上诉理由及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潘远超在公安侦查阶段详细交待了其亲自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经过,其供述与证人符明亮、王缓方的证言一致;已生效的本院(2001)三亚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表明,罪犯黎皇、黎丁海均系于2000年8月1日才被刑事拘留,因此,不可能在此之前的2000年3、4月间与潘本人羁押于一仓并向其讲述肇事车辆系黎亚院等人用镐钉扎破所致一事。上诉人潘远超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远超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三人死亡、车辆报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恶劣,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远超的上诉理由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忠
- 上一篇:质疑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下一篇:浅谈公安机关介入水上交通肇事案件
相关文章
- ·潘远超交通肇事案
- ·潘远超交通肇事案
- ·北京交通事故处理将实施新规 肇事逃逸全市追捕
- ·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肇事司机
- ·三水芦苞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
- ·一交通事故引发打架肇事地点无路面标线
- ·涉嫌造重大交通事故5肇事嫌疑人接受公开处理
- ·柳州市前8月交通事故下降 4类车辆肇事占七成
- ·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悬赏5万追缉肇事司机(图)
- ·眉山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被批捕
- ·陕西“3-15”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获刑6年半
- ·杭州东站民警抓获酒后交通肇事逃犯一名
- ·交通肇事刑满刚释放 武汉男子连烧8辆小车泄愤
- ·交通肇事致人死缓刑期间又醉驾 温岭一男子终生
- ·五峰交警成功破获“10·25”交通肇事逃逸案
- ·交通事故伤者一年后死亡肇事方仍需承担责任
- ·从本案谈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认定
- ·交通肇事逃逸,安能辨真假
- ·弟弟发生交通事故 哥哥刀砍疑似"肇事者"
- ·什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死6伤 肇事者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