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同乘一辆电动自行车致2人死亡 肇事者被判刑
www.110.com 2010-08-10 15:31
6月6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造成母亲与侄儿死亡的被告人徐从余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他为自己无视道路法规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1日15时许,中午饮了酒的被告人徐从余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载上母亲、侄子及女儿3人,沿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载货四轮拖拉机的过程中,徐从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侧滑倒地,造成电动车上4人全部跌落到地面,其母因头部被四轮拖拉机车厢左轮碾压当场死亡,侄儿也身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书认定,被告人徐从余应承担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从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加之被害人为其母亲、侄儿系至亲,亲属也不再要求追究其责任,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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