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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时忘记过户,肇事后必须担责
www.110.com 2010-08-10 15:31

卖车时忘记过户,肇事后必须担责 卖车时忘记过户,肇事后必须担责
未办理过户手续,单位将车转手卖出后,该车发生,单位随即被告到法院。日前,溧水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赔偿案。
去年9月8日,溧水人仇某驾驶大货车开到溧水县境内时,将正在路旁行走的丁某撞倒受伤致死。事故发生后,仇某弃车逃离,至今下落不明。交警部门随后对此次事故作出,仇某负全责。
不久,交警部门通过大货车的车牌查询到,该车所有权属于句容市某包装公司。丁某之妻随即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可该公司则认为,这辆大货车早在2002年4月就已经转让出去,并且经过了公证。对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大货车确实转让给车主刘某,随后刘某又将其转让出去。去年8月,该车先后经过4次转让,到了仇某手中。但法院在审查中同时发现,该车在4次转让中,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日前,溧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省高级法院有关会议纪要决议,关于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赔偿责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时,可以判令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认为,现因肇事司机仇某在逃,被告某包装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丁某之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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