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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宝马”司机获刑6年半
www.110.com 2010-08-10 15:31

交通肇事案“宝马”司机获刑6年半
月3日,河南三门峡“1·21”交通肇事案一审有果,三门峡市湖滨区以交通肇事罪,对酒后驾“宝马”车肇事致6死7伤的被告人王卫斌判处6年零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22时10分许,在310国道879KM+800M处,张彦青两轮与同向行驶的王丰勤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发生轻微事故,双方分别叫来朋友共十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当晚23时20分许,王卫斌醉酒后驾驶豫MC9999号宝马730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行至879KM+800M处时,与停在超车道上的桑塔纳轿车及现场协商事故的人员相撞,致6人当场死亡,王卫斌等7人受伤,王卫斌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22日凌晨2时到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经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相关规定,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今年3月18日,公诉机关以王卫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湖滨区人满法院提起公诉。4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卫斌辩称事故发生后其没有逃逸。对指控的其他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卫斌在事故发生后带伤步行到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不属肇事后逃逸,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缴纳赔偿款60万元,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斌肇事后逃逸,因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后带伤到公安机关投案,不能确证被告人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后在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认定其逃逸的指控证据不足。王卫斌的辩护人认为王卫斌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缴纳 60万元赔偿款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但被告人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违章情节恶劣,造成6死7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果极为严重,纵观全案,社会危害大,依法对其应予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斌没有当即表示提起上诉。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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