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没有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赔偿
www.110.com 2010-08-10 14:36
2004年9月,邢某轿车行驶时,恰逢潘女士怀抱同乡的两个孩子步行横穿公路。邢某驾车躲闪,潘女士惊吓摔倒,造成两个孩子一死一伤。通州交通支队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邢某所驾与潘女士及所抱幼童接触。所以,交通支队对此事故没有定责。
死亡孩子的父母认为,交通部门没有定责不代表邢某没有责任。所以,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邢某赔偿各项17万余元。邢某拒绝。
法院认为,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驾驶者,邢某应履行防止或者控制事故发生的义务,履行不当或不完全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此事故的发生不能排除潘女士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邢某与潘女士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邢某给付死亡孩子的父母各项损失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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