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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幼童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死
www.110.com 2010-08-10 14:36

  五龄幼童发生被撞死,父母司机各担其责任

  【案情】

  2005年4月1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农用车装载一车木板由宜丰县棠浦镇运往高安市杨墟镇,途经杨宜线某处时,恰遇5岁幼童龚某在车行方向道路左侧同方向行走,当临近时龚某突然横穿,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因制动不良,严重超载(实载3吨,核载1吨),避让不及时将龚某碰刮倒地,导致龚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认为应追究其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丽华、龚英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龚某死亡赔偿金在内的损失共计18万余元。减去被告人已经给付的1万元,尚需赔付17万元(含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制动不良,严重超载,以致遇突发事件时避让不及,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是引起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的责任认定公平合理,程序合法,可予确认。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刘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2年。赔偿因此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7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18.19万余元,该数额减去已到位的理赔款4.25万元,余款13.94万余元由被告人承担70%即9.76万余元。

  【案例分析】

  受害人作为一个5岁的小孩独自在车辆往来频繁的大街上行走,十分危险,他的监护人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但是却未能及时地约束住受害人的危险行为,致使惨剧发生,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龚某被撞身亡,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应承担监护责任。

  所以,本案的责任分配应当是刘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龚某不负责任,被害人龚某的监护人负监护责任。

  【律师提示】

  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对交通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应当审查其监护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护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8条

  《安全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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