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未成年人驾车发生,责任谁承担?
【案情】
王某家有一辆松花江小货车,平时由其丈夫,王某本人不会驾驶。某日,王某丈夫外出,同村的16岁少年陈某前来串门。王某问其会不会驾驶汽车,陈某称会。于是王某让他开车带自己到镇上赶集。因陈某毕竟年幼,心理素质较差,市集上又十分拥挤,小货车在行驶中将在路边摆摊的厉某撞伤,在治疗过程中共花去5970元。公安交通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陈某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陈某的父母赔偿了厉某的之后,以王某擅自指使未成年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要求王某分担陈某家因此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王某认为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陈某的驾驶技术不过关造成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陈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分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年仅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王某在未征得陈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指使陈某驾车为其服务。陈某驾车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王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厉某的损失由陈某和王某按责任比例分别负责赔偿。陈某是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案例分析】
陈某是受王某的指使为王某的利益开车,即王某是运行支配方和运行利益的获得者,陈某并未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而仅是一种无偿的帮助行为。更重要的是,王某是指使一个未成年人为其开车,王某与陈某是同村,彼此十分熟悉,对陈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应当有清楚的认识,不应当指使陈某为其开车,即便陈某同意为其开车,也应当设法征求其监护人的意见。因此,应当由王某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由于陈某不具备驾驶资格造成的,陈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陈某是未成年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律师提示】
指使未成年人为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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