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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非驾驶员驾车而发生交通事故
www.110.com 2010-08-10 14:37

  允许非员驾车而发生,责任谁承担?

  【案情】

  河北省某县某村张某某有东风牌重型货车一部,雇用司机刘某某搞运输。2004年8月4日,刘某某在运输途中,将车交给张某某之子张某鹏驾驶,张某鹏并没有取得驾驶执照。当日凌晨4时许,张某鹏驾驶东风货车行至武强县孙庄乡堤南村路段时,与河北省蠡县北埝乡北埝村王某某驾驶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相遇,当时,车上载有23名到武强县抓蝎子的农民。张某鹏超速行驶侵占了对方行驶路线,三轮车被撞至公路一侧沟内,致农用三轮车上王某某等21人死亡,3人受伤。东风货车撞断公路一侧的通讯电线杆后,又撞入路旁的民房中,民房及房内物品遭到损坏,所幸屋中无人。东风货车最后仰翻,严重受损。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1万余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对死伤者进行了及时救助,并给死伤者家属发放了救助金。20名死者亲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伤者刘宇形、王会朋、刘宽松,房屋受损者张聚会,死者王某某家属王含晓和魏大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鹏、刘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鹏、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21人死亡、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鹏发生交通肇事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刘某某没有亲自驾驶,但其系正式司机,明知张某鹏没有,又系未成年人而让其开车,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被告人张某鹏、刘某某应共同负此次交通事故的。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严重超载,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鹏、刘某某各6年;被告人张某鹏的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张某鹏之母)、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宇形经济损失2.7万余元,赔偿王会朋经济损失3774.7元,赔偿刘宽松经济损失1.1万元,赔偿王含晓、魏大梅经济损失1.9万余元,赔偿张聚会经济损失4920元。高某某与刘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关于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分担比例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某鹏无证驾驶,显属违章行为。而刘某某作为大货车司机,明知其不具备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与其驾驶,其主观上也有过错,客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间接的促成作用,致使21死3伤的惨剧发生,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在张某鹏出现超速行驶侵占对方行驶路线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纠正或制止,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呈不可避免之势,因此法院判令二人同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刘某某在张某鹏有违章行为时,尽量制止或帮其返回本车道,即使并未能够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刘某某的过失责任也将有所减轻,在交通事故中不应负与张某鹏同等的主要责任,而是在己方所负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提示】

  驾驶员允许非驾驶员驾驶车辆,若非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驾驶员应因此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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