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案例 >
“被钓鱼”车主希望执法部门能够认错
www.110.com 2010-08-10 14:37

曾遭遇“倒钩执法”的当事车主——上海白领张军(化名),近日通过著名维权律师郝劲松,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10月9日该案立案。9月28日,张军提交诉状,要求对方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谈及打官司的目的时,张军说他只希望执法部门有勇气承认错误,他还表示以后不会再捎有急事需要搭车的人。

  张军说,2009年9月8日,他开车去上班,遇到一名白衣男子,自称胃疼打不到出租车,恳求带他一段路,“我先是拒绝,后来心一软就让他上车了”。男子两次提出要付费,遭到了张的拒绝。

  当车停在转弯处,男子伸手抢拔车钥匙,紧接着,冒出七八个穿制服的男子,把张军从车上拖下来,抢走车钥匙。“像抓犯人一样反扣双手,卡住我的脖子,推搡到一辆面包车里”,张军的驾驶证和被搜走。对方自称是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其中一人出示了证件,但遮住证件上的名字。

  拘禁半小时后,对方扔给张军一张《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扣押了。

  认为执法者设套

  9月14日,这一执法大队对张军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当天,张军向其缴纳了1万元,拿回被扣押一周的车。

  张军说:“闵行区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协管人员抓到一辆黑车会得到一份奖励,于是,他们雇人冒充犯病,利用人的同情心,设套诬陷。我就是被他们害的。”

  张军认为,该事件中被告故意设计陷阱。他指出,被告雇用社会人员,冒充犯病乘客,利用原告同情心搭乘原告汽车,以便诬陷原告非法运营,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处以高额罚款,其雇用人员也会因此获得奖金。张军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车主对此案不乐观

  对于此案的前景,张军前晚在电话里表示担忧:“据我所知,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经常被起诉,还没有败诉过。”

  他说,一万元钱不是非常大的数目,但自己前前后后在这事情上面,花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我只是希望通过起诉,让大家知道,执法者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不能用违法的行为去陷害无辜的人。”

  此前,与张军有类似遭遇的上海市民周洋也曾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一审二审全部败诉。最后在法院调解下,上海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退还了罚款1万元。

  闵行城市交通行政执法队队长刘建强的电话一直没有能够打通。

  本案代理律师郝劲松认为,执法大队如果认定张军的行为是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便必须证明张军主观上有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经营的行为。如果没有执法大队的引诱设套,张军根本不可能有载人的行为。“张军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张军是在帮助别人,值得提倡”。

  郝劲松说,执法大队承认,对张军进行处罚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这位证人是执法大队雇用的,并且在对张军处以罚款后,这位证人会获得奖金。因此,这位证人与执法大队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张军的陈述,执法人员曾明确对张军说,如果张军不写“我放弃陈述、申辩”的申明,就不能取走被扣车辆。对此,郝劲松说,执法大队胁迫张军放弃申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

  前日,张军的代理律师郝劲松介绍,张军是在有人自称胃疼而载其一段路,客观上也没有收取费用,其行为属于帮助别人,是值得提倡的。

  郝劲松表示,如果确属“倒钩”,那将是“栽赃式执法”,与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不相符合。他认为,“倒钩”属实的话,将会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因为执法大队一方面说自己执法形象良好,提倡市民展现良好素质,另一方面打击这种行为,只能陷入表里不一的困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