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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军发等诉被告(2)
www.110.com 2010-08-10 14:39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刘寰提出反诉。

反诉原告刘寰诉称:我与曹志秀发生交通事故后,我因此支出了急救费、停车费、运尸费、修车费、化验费共计2488元。由于事故是双方的责任,故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支付急救费、停车费、运尸费、修车费、化验费共计1750元。

反诉被告吴军发、吴明、吴鑫、杨枝伍辩称:停车费与化验费不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不应由我们承担。现同意按20%的责任比例支付运尸费、修车费、急救费,不同意反诉人其他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吴军发与吴明、吴鑫系父子关系,与死者曹志秀系夫妻关系。其四人均为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文峰村的农民。杨枝伍系曹志秀之母。2004年5月9日 20时55分左右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行人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京EN5276号“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以下简称宣武交通支队)对此事故进行了处理。事故发生当日,刘寰在宣武交通支队对其进行询问时称:……当我车由东向西行驶过右安门桥后,我车一直就在最左侧机动车道内行驶。当时道路上车辆虽然不少,但我前方本车道内并没有车,在我右侧的车道内前方有几辆车突然尾部的刹车灯都亮了,我当时觉得挺奇怪的,可也没有想到会有什么情况,但马上我就发现了有一个人出现我前方大约一百米处,我当时就鸣笛,但那个人没有反(映)应,然后我就轻踩刹车,因为怕后面有车撞到我,我看那个人还是没有反(映)应,我就逐渐用力踩刹车,我本来以为那个人会很快地往前走两步,我车也就会从她的身后驶过去,但那个人一直非常慢地而且根本不往我这边看,我再把刹车踩死就已经来不及了,我向左侧打方向也没能躲开她。……。吴军发在2004年5月9日宣武交通支队对其进行询问时称:……我和我爱人曹志秀今天晚上准备到我老乡吴刚在丰台区玉林小区的家去看看,……。下车后我们一起由北向南步行,走过了大观园南侧一座小桥,然后进了一片小树林,我们继续由北向南行走穿过了小树林,顺着一条马路就到了一个南二环主路的进口。我们就继续由北向南行走准备横穿主路,……。当时我们一起由北向南行走横穿主路,我爱人走在我的右前方,我们之间大约有6到7米远,我爱人一边走还一边招手。我走在我爱人的后面,我刚行走道路中心北侧第四条机动车道附近时,我当时脸朝东正注意由东面行驶过来的车辆时,突然我就听到一声汽车的刹车声,紧接着是“咚”的一声响,我这时就立刻回过头,看到我爱人倒在了道路中心的绿化隔离带处。……。2004年5月21日,宣武交通支队做出了京公交宣认字【2004】第05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志秀与刘寰负同等责任。原、被告对该责任认定均持有异议。2004年5月11日,北京京安机动车检测场对刘寰驾驶的小客车进行了检测,结果为:1、整车制动力总和不够,不合格。2、左右大灯亮度不够,上下偏差不合格。3、挡风玻璃破损。曹志秀死亡后,其亲属为处理此事故支付交通费2158元、住宿费 100元。杨枝伍为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复兴村农民,其与丈夫曹学习共生有三名子女,即女儿曹志银(现年35岁)、曹志秀、儿子曹志法。曹志法现年28岁,自幼双膝残废,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刘寰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0000元,并为曹志秀支付了急救费400元、运尸费150元。同时,刘寰还为此事故支出了验血费60元、存车费550元、修车费1328元。2003年北京市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25312元。2003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4655 元。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496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12022.5元、被抚养人吴明、吴鑫及杨枝伍的生活费74480元、死亡赔偿金12992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8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审理中,被告同意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吴明及吴鑫的生活费、亲属办理丧事的合理的火车费及长途汽车费用,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刘寰提出反诉,要求吴军发、吴明、吴鑫、杨枝伍按照70%的责任比例支付急救费、停车费、运尸费、修车费、化验费共计1750元。吴军发、吴明、吴鑫、杨枝伍同意按20%的责任比例支付运尸费、修车费、急救费,不同意刘寰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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