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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者定罪是否恰(2)
www.110.com 2010-08-10 14:39

    有人认为:案例一中,司机将伤者抬上车,使伤者失去了被他人救助的机会,而案例二中,司机虽未积极救治,却并未剥夺伤者被救助的机会。换言之,后者给了伤者一线生的希望,而前者却将伤者的一线生机也彻底剥夺。因此,案例一中,司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更大,所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此观点看似有理,实则无理。持此观点之人仅仅站在肇事司机立场思考,却未考虑受害者的危险处境,体现了对伤者生命漠视的态度。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将司机驾驶机动的行为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之一,并对交通肇事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足见高速行驶之汽车对于人的巨大杀伤力。人若被飞速行驶的汽车撞伤,往往凶多吉少,如果此时再得不到及时救治,则必死无疑。并且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国道、省道和城郊结合部易发交通事故,尤其是夜间,司机肇事比较普遍,目击证人少、发现晚,如果肇事司机撒手不管,那么受害者被他人救助的机会则微乎其微,这等于跟受害者判了死刑。所以,司机对其逃逸的严重后果应该能够预见,只是由于害怕担责或侥幸等心理,采取了逃避方式,在主观上对伤者可能死亡的结果显然持一种放任态度,一旦伤者死亡,则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理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如果不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不足以震慑肇事逃逸者。因此,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对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者的定罪不当,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否则,花季学生的悲剧还将不断上演,车轮下的罪恶就不会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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