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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草案的不合理部分
www.110.com 2010-08-09 15:55

 与汽车相关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似乎也总是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对去年开始执行的新《道法》的激烈讨论还未完全停息,许多专家学者又开始了对《机动车责任强制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炮轰”。

  我们知道,新《道法》在执行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会呼声也很高,不过有关方面似乎还没有要出台修改意见的动静,而与新《道法》配套的《草案》显然也就存在相应的问题。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草案》在1月11日到2月28日公示期间内广泛征求意见就是个不小的进步,当然,在条例制定执行后如果能够建立一种广泛征求意见、定期修改的机制就更好了。笔者在这里以亲身经历和一些见闻分析再来谈谈《草案》,希望抛砖引玉,让《草案》更趋合理。

  问题一、“无过错赔偿”条款依然不明确

  草案第20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由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负全责”、“无过错赔偿”是新《道法》出台以来最具争议的一项,即“76条”。而北京奥拓撞人案中所出现的种种纠纷是很值得深思的,可以说,在那种情况下,是保险公司耍了“滑头”。可惜,《草案》中的相应条款对此依然不能完全解决,没有理清受害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三个环节的关系。请注意上面两条之间的不同就在红字部分,也就是说,当机动车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会只“赔人身不赔财产”,这点对于保险公司有明显的倾向性。这里也将是将来案例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可以说,按照这样条款所投保的强制第三者险作用有限,因为在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很多时候还不小。

  还有,保险责任划分不明确。由于强制三者险是有限额的,据说很可能仅规定在5万元,商业三者险就成为了有益的补充,不过,问题就来了,如果在同时购买这两种险种的情况下,哪一个先赔?各自的比例是多少?第21条中并未规定应垫付几日内的抢救费用,“抢救费”和“治疗费”如何?在责任未明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垫支等等,这种关系到具体操作,应该予以明确。

  问题二、对“强制第三者险”的若干质疑

  草案第6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这一点笔者有亲身体会。由于四川对机动车基本上实行的是必须保第三者险才能通过年审,所以实际上就是强制第三者险。笔者曾经帮一位朋友办过第三者险,其保10万和保5万所缴纳保费的差距仅为100元左右,所以人们往往都是投保的10万(保费九百多);根据对笔者单位近20位司机的粗略估计,他们在3年时间内并未发生过一起事故,那么三年所被“强制”收缴的保费就是5.4万。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而法定保险属于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只是从中获得管理费用,虽然有点以偏概全,不过很显然,当强制第三者险按照这样的比例征收的话,保险公司肯定是要盈利的。但是,强制第三者险制定的初衷显然又应该是属于不应该盈利的社会保险,这里面的矛盾很明显,如果制定不好,必然将会损害投保人的权益而给了保险公司一个“金饽饽”。

  这正如武大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魏华林说,“‘保险’……,按照保险的原理来说,就一定是有盈亏的。……,如果实行强制保险后,100%的机动车辆都参加了保险,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还是可以做到赢利的。”因此,要做到这第6条,强制保险就要解决广覆盖的问题,也就是说要推行低费率,让各种车型的车主都能够接受。国家应制定统一的价格,这不仅可以方便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再比较价格,而且也使各保险公司在加强服务上下工夫。还要注意到赔偿责任范围有多宽,如何与医疗单位进行配合、如何赔偿等问题。

  问题三、救助基金从何而来,为何仅限中资?

  草案第23条、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提取保费、、追偿、基金孳息。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显然,救助基金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运作并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从上面这四个方面提取的比例是多少?而且仅仅这四个方面恐怕还很不够,显然要 “开源节流”,不过,如果让这个基金去投入商业经营的话也存在许多实际问题。另外,由于目前外资保险已享受国民待遇,第6条的说法明显就限制了外资的进入,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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