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不慎相撞后,已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遂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料被对方以案件没有“第三人”为由拒绝。对此不服的车主罗先生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罗先生是海南省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兼法人代表
海南日报报道,据他诉称,9月14日上午,该公司司机王某开货车琼A53743(登记车主为罗先生个人)在公司宿舍门口倒车过程中,不慎碰撞到他停放在门口的小轿车琼A68711(登记车主为其公司)的后尾,导致小轿车左后灯、后窗玻璃和车身等损坏。因为货车已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于是他便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遭到对方拒绝。
法庭上,保险公司一方阐述了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为其名下的货车琼A53743投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所针对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又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同时,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也已明确将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列为该险种的除外责任,不负责赔偿。据此可见,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缺乏合同根据。
对于保险公司的答辩,罗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理由有以下三点。
首先,保险合同有关上述案件中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国家《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其次,虽然2辆车的被保险人都是他一个人,但他投的机动车的保险,车才是主体,货车琼A53743碰撞小轿车琼A68711,那么后者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不能说本案没有第三者。况且《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三,人们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就是为了自身的保障。现实中,一主多车的情况很多,很难保证彼此间不会发生事故。而保险公司在这当中逃避责任,使被保险人花了钱却得不到保障,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据此,罗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3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修改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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