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警部门调解出具的赔单等理赔时,保险公司一番细算删砍,报赔金额被扣除了1万多元。投保方温州顺生洗涤有限公司觉得删砍之举没有道理,与保险公司较起真来。日前,鹿城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砍”得多了点,判令依法理赔其错误扣除的部分赔款。
去年6月15日,温州顺生洗涤有限公司驾驶员开着公司的车子,在市区双屿镇炉田路口发生车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调解,顺生洗涤公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6万余元。此前该车已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于是就此提出理赔。可是在理赔时,经保险公司一番细算,从报赔金额26 万元中扣除了11481.75元,其中包括药费8192.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29.5元,交通费600元,住宿费360元,在此基础上来计算赔偿金。
顺生洗涤公司诉称,伤者在抢救过程中用药并不是他们所能掌握的,而相关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是交警部门调解过程中从严把关计算的,再克扣显然不合理。对此,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与受害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不能作为被保险人要求他们全额赔偿的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他们进行核定后才予以扣除部分理赔金额,并且都是有据可查的。
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在审理时对保险公司剔除的各项费用逐一进行计算。在药费上,保险公司剔除的药品有20多种,还有一次性巾单、鞋套等,而这些都是医院抢救重症病危患者所用的合理开支。虽然在保险条款中已注明“医疗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但在举证期限内,保险公司并没举证剔除的药品、用品是否属非公费医疗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剔除药费8192.25元依据不足。
另外,法院在审查被保险公司剔除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时,发现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出现误差,在调解中多算了一些费用,基于此保险公司予以扣除是合理的,而交通费、住宿费的开支属正常合理范围,保险公司没理由进行扣除。
法院审理认为,理赔应依约进行,除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中的部分款项计算有误外,其他被保险公司错误扣除的部分应依法予以理赔。对被扣除的1万多元,剔除多算的生活费用后,根据原告驾驶员承担的责任以及约定的免赔率,保险公司应赔付顺生洗涤公司411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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