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询问:我在1月29日晚6时40分追尾了一辆。第二天定损完后出租司机自己找修理厂修理的,并于2月1日早提车(修复完毕)。对方要求我赔偿4天误工费用,包括份钱及生活补助。由于对方为双班,所以对方说需要每天赔偿的金额为360元。这钱该赔付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答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导致的受损车辆停运这种间接应否赔偿以及赔偿的依据和范围。好多网友和读者都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询问了类似的问题。按照原来的一些涉及交通赔偿的法规规定,似乎只有财产的直接损失才应当赔偿,那么停运损失这种费用,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予以支持。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是一概不予赔偿,而是有条件的予以赔偿。
如果仅仅谈到出租司机收入的减少,可能很多人还能够理解,因为这是出租司机的纯利。实践中,我们可以基本准确的确定出租司机每天的纯利。在正常情况下,出租车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能因为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机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机的纯利应该得到赔偿。
可是出租车的份钱却不是这样,这实质上是一种运管费用。如果这种费用是出租车司机已实际支出或必须支出的费用,而且这种支出属于可以通过运输回收的成本的范围,那显然亦属停运损失,应计算为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按实际天数计算,应改予以赔偿。其实,与此性质相同的还有养路费、保险费、工商管理费用等必然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在停运期间的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
但是,如果这个份钱损失可能不会发生,比如出租车公司可以不收取车辆停运期间份钱,那么我认为无损失就无赔偿,肇事方就不需要对份钱进行赔偿。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肇事方基本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赔偿出租车司机后,通常会找保险公司理赔。可是有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不赔偿出租车营运损失,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很不合理,也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精神。客观上会导致肇事方为减少支出,而不愿意赔偿出租车司机,不利于对出租车司机这种弱势阶层的保护,不利于构筑和谐社会。
如果保险合同条款没有很明确的规定,那么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就份钱损失部分,给付保险赔偿金。不过考虑到的一些现实的问题,肇事方、出租司机方最好还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做出一个判决好一些,理赔也方便一些。(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Lawyer-guo@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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