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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私了就罚款”是一种权力的自惰
www.110.com 2010-07-08 09:57

  2010年1月11日,法制网根据自去年1月29日,在温州开始施行的处理新举措,近一年后的社会反响,以“轻微交通事故不私了要罚款 80%驾驶员对这一便民之举不认可”为题,发表文章。该举措具体实施方法是,车辆在市区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无需再拨打110或122报警,由双方查看事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在相互查验驾驶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及时撤离现场,到服务中心进行。如果没有采取自行协商造成路阻的,双方驾驶人都将被处以200元罚款。据温州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说,该举措是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事故处理程序,推出的便民新办法。该市区交通事故日均发生近300起,其中七、八成为轻微车损事故,如采用新办法,将极大地减少路阻现象。为了配合该办法的实施,该市还专门成立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但是,自中心成立后,每天受理的轻微事故只占到全部事故的20%左右,此即“80%驾驶员不认可”的由来。

  温州推出的便民新措为何与群众的实际需求有如此大的落差呢?笔者认为——

  首先,“便民”举措不便民。本来,该举措是为了使轻微事故处理的程序简单化,但是由于理赔服务中心设置在市区,且全区仅此一处,有些居住地离该服务中心较远的车主为了数目不大的理赔金,要往返市区,甚至无法一次性办妥,与原来相比不仅增加了市区的交通流量,而且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此便民举措实则更加麻烦。

  其次,“责任自清”未免强人所难。众所周知,的最难点就在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即便是看似简单的事故,由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也只能报警求助。执法权威缺位,却让一般群众在短时间内,去明确双方事故责任实未免有些强人所难。

  第三,“不私了就罚款”有擅越法律之嫌。《》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公安部第104号令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就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应用问题进一步说明:“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的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对造成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很明确,这里的罚款仅适用于“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且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此两个条件不可或缺。因此,对于责任不清且尚未造成交通堵塞的当事人也一律“不私了就罚款”有擅越法律违法行政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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