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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杭州)
www.110.com 2010-07-08 09:57

  (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8年4月3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水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水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因碰撞、触礁或搁浅、浪损、触损、风灾、火灾或爆炸、沉没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或者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港航监督机构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职责是: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伤残等级、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以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准破坏和逃离现场,并应迅速向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听候处理。事故所在地政府及过往船舶和人员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 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的内容:

  (一)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事故损害、救助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港航监督机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水上交通。

  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水污染的,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第九条 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得>瞒、谎报、毁灭、转移有关资料等。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条 港航监督机构因勘察和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或嫌疑船舶、船舶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勘察或鉴定后应立即归还。

  第十一条 船舶因事故造成损害的,港航监督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

  鉴定费用暂由被鉴定方支付,事故责任分清后,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港航监督机构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应及时抢救治疗水上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供医疗诊断的证明。

  对港航监督机构决定存放的尸体,殡葬单位应当接受存放。

  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四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的,其尸体经检验或鉴定后,由死者家属在收到港航监督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交殡葬单位火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死者丧葬为由妨碍港航监督机构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或者爆炸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除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外,还应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制作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港航监督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

  第十八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对造成事故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造成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无操作过失或者虽有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但与水上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转移证据,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案。对故意不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后,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

  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下一级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暂停处理。

  第四章 调 解

  第二十二条 港航监督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害情况后,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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