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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www.110.com 2010-07-08 09:57

犚弧⒔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牐牐ㄒ唬┣谰壬苏吆筒撇,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牐牐ǘ)属于重、特大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牐牐ㄈ)交通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牐牐ㄋ模┙煌ㄊ鹿实笔氯颂永牖蚴焕胂殖〉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牐牐ㄎ澹┮蚣煅榧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牐牐六)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牐牐ㄆ撸┎杉、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牐牐ò耍┒圆辉じ痘蛭蘖υじ肚谰戎瘟品训模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牐牐ň牛┙煌ㄊ鹿实牡笔氯艘蛏酥虏械模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牐牐ㄊ)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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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牐ㄒ唬┙煌ㄊ鹿实燃痘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牐牐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牐牐ǘ)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牐牐ㄈ)责任推定。

牐牏拧⒌笔氯颂右莼蛘吖室馑鸹怠⑽痹煜殖。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牐牏啤⒌笔氯艘环接刑跫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牐犎、处罚

牐牐ㄒ唬┮谰荨兜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牐牐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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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牏谄苹怠⑽痹煜殖。毁灭证据;

牐牏垡瞒事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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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牏萜渌恶劣行为。

牐牐ㄈ)对军人、武警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发的,由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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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牐ㄒ唬┑鹘馄谙尬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牐牐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牐牐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节,当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牐牐ㄋ模┧鸷ε獬ハ钅堪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牐牨桓а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费。

牐牐ㄎ澹┙煌ㄊ鹿实笔氯艘蛏酥虏械模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在接到评定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定。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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