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由哪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情】老鲍在两省交界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他首先向S地区的公安机关,结果对方接到报警后称不属于他们管辖,让他向Z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老鲍又向 S地的公安机关报案,Z地的公安机关人员到场后又称是S地管,不归他们管。老鲍想有没有首次报案负责制呢。如果情况经济,推几个来回不是耽误事情吗?
交通事故管辖中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是根据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确定的,就是律师提到的地域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辖该道路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也就是老鲍期望的首次报案负责制。老鲍如果实在搞不清楚事故属于哪个机关管辖,他可以要求接到报案的机关先期处理事故。
除了地域管辖外,还有级别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处理的决定。这里我们需要提醒,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期限的,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管辖发生移转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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