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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可行政复议
www.110.com 2010-07-07 15:29

  长期以来,作为法院审理交通案件的关键证据,《认定书》既不能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备受社会质疑。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海淀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宋鱼水提出建议,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

  宋鱼水在建议中提到,截至2009年末,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400万辆,驾驶员人数达到560万人。2009年海淀法院审理的交通案件已达2000多件,该院从2002年《交通法》实施至2009年,交通案件年均增长率为13.13%。

  《交通法》第73条规定:公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宋鱼水认为,依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仅作为证据使用,且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量的证据都由交管部门掌握,让当事人来举证是相当困难的,而且交管部门证据的证明力很大,非一般证据所能推翻。

  宋鱼水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具备认定事故责任的专业知识,也没有审查事故认定的精力,即使发现了问题,但已不存在,仅凭事故卷宗很难推翻原,况且大部分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根本没有卷宗,所以导致绝大多数法官把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简单地等同于赔偿责任,造成由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法官只是进行简单计算损失额的尴尬局面。同时,由于缺少有效监督,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行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导致公信力下降。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决定着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宋鱼水建议立法机关修订《交通法》相关规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

  此外,宋鱼水还建议根据目前交通案件飞速增长和此类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等特点,成立专门审理交通案件的人民法庭。同时尽快建立依据全国统一的标准或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死亡、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以避免因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的“同案不同判”或“同命不同价”现象。

  宋鱼水还表示,我国《交通法》明文规定,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因肇事车辆逃逸或加害人不明以及强制保险无法支付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予以救助,但是该救助基金至今未成立,所以应尽快落实《交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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