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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承担全责赔偿营运损失
www.110.com 2010-07-07 15:29

  罗某因驾驶不当,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普通货车发生撞击,造成重型普通货车部分损坏,最终一次性向重型普通货车车主米某赔偿营运损失2170.5元。

  事发当日,罗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拉萨往山南方向行驶。因其操作不当,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发生撞击,造成重型货车部分损坏。经交警部门后认定:罗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撞货车驾驶员柳某无责任。另查明,罗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张某,该车在2003年6月23日经拉萨某汽车运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办理车辆登记;被撞货车车主为米某。

  法院一审判决:罗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米某赔偿营运损失2170.5元;被告张某、拉萨某汽车运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然米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米某的重型货车受到损害,导致该车因修理而停运23天,罗某应当对上诉人米某的重型普通货车的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罗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张某,是法律上的实际车主,故被张某应当与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拉萨某汽车运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的轻型普通货车为挂靠关系,拉萨某汽车运务有限公司应当与罗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米某上诉主张,由于此次导致车辆受损,未能将车辆投入运营,导致先前所缴纳的相关养路费等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受损,所以被上诉人三方应当予以赔偿。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车辆所缴纳相关养路费等费用所体现的利益就是营运损失,而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营运损失一审已经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规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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