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前市中院下发的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通知,自2010年6月10日起,全市法院对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取消以前的不分项计算,实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赔付。面对交强险分项赔付这一重大变化,车主普遍认为分项理赔时医疗费用份额过低、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保险公司认为这样是回归交强险本意,是公允的。
交强险实行分项判决
自6月10日起,全市法院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均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实行分项计算。
据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总共12.2万元。交强险赔偿限额具体分项包括: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三、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分项与不分项差距大
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认为,按照以前的审判意见,如果受害人包括治疗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不超过交强险限额,即12.2万元,该损失将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超过限额,超过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肇事方与受害人分担。而按照目前的通知意见,法院将首先查明肇事方有无责任,如果肇事方有责,保险公司在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无责,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比如,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经交警查明,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行人伤情较重,送医院治疗后共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加上其他损失共计12万元。如果按照以前的做法,该行人可将驾驶人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由于该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该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按照目前的意见,由于肇事方无责,且行人未构成伤残,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1000元内承担责任,其余损失部分,因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只能由行人自担。相反,如果司机有责,交强险限额12.2万元不够,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是否公平引发争论
“实行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分项后,医疗费用赔偿过少,不利于投保人和受害人获得赔偿”,车主胡忠新告诉记者,赔偿金是在12.2万元的总限额内分类设定的,其中医疗费用类保险金仅为1万元。在日常不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用。但又因为未造成伤残后果或者伤残程度较低,只能在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金限额内受偿。
山东海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继武认为,医疗费用赔偿金太低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肇事一方当事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严重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这种结果不符合交强险设立的本意。
而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赵佳民认为,这几年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国家当时制定交强险以“保护因事故受伤人,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可是目前的状况背离了初衷,交通事故理赔损害案件中无限扩大了交强险的责任范围,违背了交强险设置的本意。交强险案分项判决,有利于回归交强险本意。
- 上一篇:汽车交强险案实行分项判决
- 下一篇:8月起酒驾与交强险挂钩
相关文章
- ·汽车交强险案实行分项判决
- ·汽车交强险案实行分项判决
- ·汽车综合性能司法鉴定开始参与交通事故判决
- ·建 设 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
- ·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对邗江区出租汽车实行统一
- ·建 设 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
- ·建 设 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
- ·建 设 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
-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上诉人十堰金利威汽车装饰材料公司、山东水兴
- ·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
- ·文化部方案暂不在穗实行:"卡拉OK"两套收费标准
- ·网店实名制7月实行 违法交易最高可罚3万元
- ·促进汽车产品出口意见出台 但仍需具体措施
- ·汽车召回制度不应成为产业保护工具
- ·李长春:希望汽车行业努力打造更多拥有自主知
- ·汽车外观设计保护标准成热议话题
- ·商务部回应美国轮胎特保案判决:中国表示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