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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拥堵拒不撤离将被扣
www.110.com 2010-07-07 15:29

  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陈鲁南副支队长应本报邀请为广大市民就快处理快理赔办法进行解读。

  据陈鲁南介绍,凡海口市城区内和高速公路(海文线40.14KM及东线30.5KM以内)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没有人员伤亡,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当事人轻微受伤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可以按照海口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程序办理。

  驾驶人饮酒或逃逸的应立即报警

  陈鲁南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当事人应当对现场进行照相或者标记。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报警和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等候处理: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有争议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陈鲁南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车的;车辆无法移动的;一方驾驶人逃逸的。

  如何办理快处理快赔程序?

  就办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程序,陈鲁南介绍,发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及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共同核实并签名。需要办理的,应当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共同约定具体时间(24小时内)到同一个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和保险理赔。

  造成交通拥堵拒不撤离处罚200元并扣车

  就发生适用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如何处理?陈鲁南介绍,《道路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予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陈鲁南介绍,一方当事人不配合解决,不按约定时间到“服务中心”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记录书无偿领取

  陈鲁南介绍,当事人可在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驾驶人管理所、违法处理大队业务大厅、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和各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窗口免费领取《记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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