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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者逃逸负全责”合理合法
www.110.com 2010-07-07 15:29

  “被撞者逃逸负全责”合理合法

  近日,四川省公安部门发布《四川省道路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其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常人理解中,撞了别人逃跑才可能出现逃逸情节,所以这一消息引来强烈质疑。但是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衡量,上述规定其实更准确、全面地反映了相关法律的内涵和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撞者积极保护现场,配合交管部门查清事实,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很显然,在这里法律并没有区分“撞者”和“被撞者”,而是要求所有相关车辆的“驾驶人”都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义务。

  之所以这样要求,一方面是为了让车辆驾驶人积极投入抢救受伤人员的行动中去,另一方面是为了交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勘验现场,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严格来讲,“撞者”与 “被撞者”之分只是当事人和其他公众凭感觉和常识得出的判断,它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表面上的“撞者”和“被撞者”有时会与法律上的责任分担并不一致。

  发生事故,当事人不能主观认定自己责任大小,而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案。从这个意义看,认定被撞者“逃逸”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媒体在报道时却将这一基本规则演绎为 “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作逃逸”,显然在不知不觉中偷换了概念,对公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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