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死者家属不服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采用在街头张贴纸条的方式发泄不满。3位姓名被写进纸条的交警,以侵害名誉权为由,于今年3月将两名“贴条者”告上法庭。8月13日,此案在南丹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缘起:不服事故认定“贴条”
2008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52岁的韦朝阳(化名)像往常一样骑着去上班,在经过南丹县公路局前时,被梁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撞个正着。据现场目击者称,韦朝阳被摩托车撞出十几米远,昏倒在地。
据韦朝阳之弟韦某说,事故发生后,韦朝阳立即被送进医院抢救,但第二天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
韦某表示,在韦朝阳入院期间,家属找到交警大队,希望梁某拿医药费。韦朝阳死后,家属则希望交警大队组织事故双方协调赔偿问题,但“事故中队警员却对此不闻不问”。
2008年12月8日晚,韦朝阳的妻子石某和家人一起印刷了几十份内容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交警管理失职负赔偿责任”的纸条,拿到南丹县城大街小巷里张贴。
12月9日一早,这几十份纸条被巡逻发现。南丹县交警大队得知后,立即派警力对街上的纸条进行取证,同时将这些纸条揭除。
据了解,石某所张贴的纸条中,所涉及的3名交警为南丹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黄泽江,以及当时办理此案的事故中队民警覃宇峰、杨双员。
2009年3月,涉及此事的3名交警向法院起诉,认为张贴纸条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石某及韦某在河池市市级平面媒体和南丹县电视台公开道歉。
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法庭上,被告方代理人提出,纸条上的内容全部属实,正是因为交警处理事故不公,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才让石某走投无路,采取张贴纸条的行为来发泄不满。且石某是晚上张贴的纸条,次日上午8时就被清理干净,没有什么群众看到,没有造成大的影响。因此,石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而原告代理人则认为,石某若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向上级部门和纪检部门举报,不应采取张贴纸条的形式。石某在纸条上将3名民警的姓名原原本本写出来,给他们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已经造成了名誉损害。而被告提出的张贴时间短、没有造成影响的观点,更是与事实不符,因为石某所张贴的位置为闹市区的大街小巷以及农贸市场,很多地方凌晨5时就已人来人往,没有影响是不可能的。
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院组织原告与被告进行庭内调解,但调解失败。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说法:打官司只为讨清白
庭审过后,找到了涉及此事的黄泽江。他表示,2008年12月9日上午一早,他就接到了许多在街边看到纸条的朋友打来的电话,询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黄泽江说:“我为了给朋友们解释这个事情,口水都说干了。”
黄泽江表示,交警部门认为韦朝阳在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下车推行确认安全。而梁某驾驶摩托车没有注意观察,遇到险情没有降低车速,采取措施不当。鉴于双方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同,过错相当,交警部门判定双方应负此事故的。
黄泽江说,事后,交警部门已经告知双方可以进行调解,但是梁某不愿意。而韦朝阳家属所提的要求,已经超越了交警部门的权限,因此他们无能为力。当事人对交警的执法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应该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或是监督部门举报,采取写纸条的方式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是不可容忍的。“对韦朝阳的死,我们也很同情。在事故处理时,也动员梁某拿出一些钱来抚慰家属,现在梁某已答应支付一些抚慰金了。起诉石某,只是为了还交警部门、还民警一个清白,我们在起诉诉求中,也没有要求对方做经济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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