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六郎镇的4名小学生怎么都没想到,4人在高速公路边放了几把火,会造成连环追尾车祸2死1伤,结果让自己和家长成为3起案件的被告。近日,芜湖县法院一审判决这4名小学生及其家长承担10%赔偿责任。宣判后,4名小学生的家长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严加管教。
顽童高速放火三车追尾2死1伤
2009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上午10时左右,陶某等4名小学生从芜宣高速公路下行线19公里处东侧的隔离栅破损处进入公路下行线18公里+500米地段玩耍。其中,陶某等4人先后点燃道路东侧护坡植被多处,后被人发现并制止,4人当即离开了现场。谁料到不久火势逐渐变大,烧毁道路植被长达178.30米,最宽处达10米。燃烧产生的烟雾随即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上空,对附近地段的能见度产生很明显影响。半小时后,一辆轿车、两辆货车从芜湖县往芜湖市方向行经该路段,但三车员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三车追尾不同程度损坏,货车司机张某、乘车人何某2人死亡,乘车人张某某受伤。
惹来3场官司各承担10%赔偿责任
2009年5月,2名受害人的亲属和伤者张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芜宣公路公司、相关投保以及4名放火少年与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芜湖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多因一果”数人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就本案而言,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3车违法驾驶所致,对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不作为的过失,而被告芜宣公路公司的疏于管理行为及陶某等四被告的放火行为也是引起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因而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故本案应按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3案案情,法院判定4名小学生与其监护人共同承担每起案件中原告的10%,其余损失由其他被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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