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的张某想起这事儿就郁闷,本想回家看看母亲,怎料在家门口却撞上了轿车。自己被撞成残疾不算,还要承担事故的。郁闷至极的张某怒将轿车的实际车主陈某、被挂靠单位某出租公司及该车投保和商业险的某一同告上法院。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10万余元,由摩托车员即原告承担七成、实际车主陈某及出租公司共担三成责任。
张某在东台市某宾馆从事厨师工作,因白天较忙,就想利用晚上时间抽空回家看看母亲。2008年11月19日子夜时分,张某驾驶摩托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就在自家门前左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某出租公司所有的轿车发生相撞,致张某受伤。
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当日即入住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肝脾脏挫伤、左腓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左右股骨骨折等,住院95天,花去医疗费9.4万余元。经鉴定: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分别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现张某身上有五处钢板需取内固定,费用约人民币8000元。
被告陈某系轿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某出租公司。某出租公司将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驾驶的轿车与原告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原告伤残的事实清楚,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各自的过错程度,原告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被告陈某所驾驶的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按70%和30%责任比例分担。陈某将轿车挂靠在某出租公司名下,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挂靠人某出租公司与挂靠人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求双方意见后,因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最终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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