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男是个货车司机,去年11月初,他开车不小心撞倒了一位老太太。司男连忙下车救人,谁知,就在这时,一辆小轿车疾驰而来,再生车祸,司男和老太太当场死亡。在这起连环事故中,老太太的死因成谜,她到底死于哪场车祸?官司由此而生。
连环车祸
2008年11月1日,司男驾驶着货车沿苏340线由西向东行驶。在他的前方,有一辆三轮车正在行驶,驾驶三轮车的是一位黄姓老太太。司男想要超车,于是打了个方向盘准备绕过三轮车,谁知,超车那一瞬间,司男货车的左前角碰到了三轮车上,突然的撞击导致黄老太摔倒在地。
见状,司男赶紧下车,想要把黄老太扶到路边。谁知就在此时,王军驾驶一辆小轿车自东驶来,他完全没有察觉到前面发生了事故,轿车直接冲了过来,将司男、黄老太撞倒。由于撞击强度太大,司男、黄老太当场死亡。
悲剧发生后,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2008年11月7日,对两起分别作出责任认定:前一起事故,因司男、黄老太均已死亡,三轮车又被多辆车碰撞过,致使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证,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后一起事故,王军应承担,司男、黄老太不承担责任。
按理说,有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问题应该很好解决,可是,在这场连环事故中,黄老太究竟死于哪一场事故,谁也说不清。于是,黄老太的家属一举将司男家属、王军家属,司男、王军所在公司,还有两辆肇事车的告上法院。
死因成谜
很快,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两家保险公司。
司男的家属认为既然投了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司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司男货车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却强调,司男也是受害者,是在扶黄老太过程中被王军的车撞击死亡的,在第一份事故认定书的损害后果中,黄老太并不是“死亡”。甲保险公司认为黄老太是被王军的轿车碾压死的,所以,他们不应承担黄老太死亡的任何赔偿费用。
对此,王军所投保的乙保险公司则认为,对于司男与黄老太发生的事故,因二人均已经死亡,不排除司男在下车救黄老太时,黄老太已经死亡。而第二场事故中,司男在机动车道抢救黄老太时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本身具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到两场车祸的发生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从责任比例来说,司男应承担该事故的大部分责任。
巨额赔偿
对于两家保险公司的争议,黄老太的家属认为,司男驾驶的车辆投保的是甲保险公司,虽然事故认定书上没有说明司男的事故责任,但司男驾驶的车辆对黄老太的伤害事实已经存在,甲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王军驾驶的车辆通过时,黄老太还没有确定死亡,是王军这一撞导致其死亡的,王军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老太死亡后果的发生系因司男、王军先后引发的两起交通事故所致。其中,司男致黄老太受伤在前,但受伤程度、损害后果大小已无法查证,根据相关规定,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王军负后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于黄老太的死亡,司男、王军应各半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司男所驾车辆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限额内给予赔偿,王军所驾车辆投保的乙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项目限额内对原告以及司男的近亲属给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王军、司男各承担50%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黄老太家属各种费用11万元;乙保险公司赔偿黄老太各种费用5.5万元;王军所在公司及王军连带赔偿黄老太家属11万余元;司男家属赔偿黄老太各种费用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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