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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代运货物途中遇车祸 受益人被判适当补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8月5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原告李某因帮工受伤所造成的经济132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为山东省利津县某村村民。2007年10月5日,因为被告王某所承包的电焊厂运输钢管的三轮车发生故障,为此,被告王某找到原告李某,要求原告李某用其机动三轮车为其代送货物,双方未约定报酬,事后被告王某亦未支付原告李某报酬。在运送途中,原告李某驾驶其机动三轮车与一卡车相撞,致使原告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对此交通事故负,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原告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2天,出院后经鉴定,原告李某已构成伤残五级。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原告李某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达成协议,另一方按全部损失的40%赔偿原告李某。此后,原告李某得到了另一方的应付赔偿金,对于另外的损失则要求被告王某作为受益人予以承担。因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为此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42153.8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被告实施的具体行为和当地习俗来分析,原告上述行为应为义务帮工行为。原告在为被告帮工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令被告王某补偿原告李某因帮工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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