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遭车祸,妻子拿到赔偿款后要离婚
植物人“打赢”离婚案讨回28万
丈夫出车祸变成植物人,与之共同生活了五年的妻子将丈夫获赔的道路赔偿款占为己有,植物人之父不得已代替儿子和儿媳对簿公堂。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依法宣判,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7万余元及同学捐款1万元;此后法院执行庭执行到位的其他案款归原告所有。
不幸发生在2005年9月5日,在镇江某大学任教的张亮骑电动车载着妻子李梅回家,不幸被汽车撞倒。车祸中李梅伤势较轻,而张亮则伤势严重,送到医院治疗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张亮还是成了植物人,并欠下医院40余万元的用。张亮出事后,李梅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分别两次以张亮的名义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2006年8月,经润州法院判决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张亮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共计7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梅从法院领取了张亮的部分赔偿款35万元。但在张亮仍然在医院继续治疗的情况下,李梅并未将从法院领取的赔偿款打入医院账户。同时,还将张亮同学的1万元捐款收入囊中。2007年4月,李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亮离婚。
2007年12月,张亮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张亮的名义向润州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亮和李梅离婚,并要求李梅立即归还张亮交通事故赔偿款、同学捐款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2005年出交通事故至今,张亮一直在医院治疗,目前欠下医院大笔医疗费用。而李梅在收取了法院的执行款后,未将该款用于支付医疗费。而且李梅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张亮获得的赔偿款及捐款属于张亮个人财产,李梅应予返还。(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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