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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规“五类残疾人将可驾驶机动车”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公安部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定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这将给许多残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带来积极影响。

  通过此次修改,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出行安全尤为重要。新规定明确了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在驾驶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既涉及满足残疾人驾驶汽车的需求问题,又涉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在准备充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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