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受伤,可以问哪些人?
【案情】罗女士乘坐公交车,途中因一辆出租车抢道,公交车车速过快,避让不及相撞,各负担50%责任。当时站立在公交车上的罗女士以下摔倒,血流如注,送医院后罗女士两颗门牙不同程度损毁,眼角有一处伤疤,伤愈后经罗女士自行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面部部分器官功能受影响,构成10级伤残,另医嘱建议罗女士整容。罗女士向公交车辆所在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分别提出了索赔。出租汽车公司认为自己仅承担50%的责任,因此仅同意赔偿50%的费用。公交车所在公司认为罗女士的鉴定不符合规定,不承认鉴定结果,并且不同意支付整容费用。
这是一起律师在数年前办理的交通事故争议案件,本案件中公交公司认为罗女士的鉴定结果不是双方委托的机构,因此不予承认,但是罗女士委托的是上海地区的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应当讲有一定的可行度和公信力,如果公交公司不予以认可的,双方可以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鉴定。至于整容费用,由于容貌的损毁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此肇事方有赔偿受害人整容费用的义务。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在营运车辆上的乘客受伤,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按出租汽车公司所说的,由乘客自己按肇事双方的责任比例各向肇事方索赔内?律师认为不应当由受害人来按比例向肇事各方索赔,本案件中交通肇事方是两方,出租汽车公司和公交车公司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定:二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出现部分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时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全面获偿的情况。
至于肇事者内部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肇事者内部之间的责任是按份承担,罗女士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其他肇事方追偿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罗女士向出租汽车公司要求赔偿依据的是人身侵权,向公交公司索赔依据的是客运合同,属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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