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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规范机动车燃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6月18日,记者从云南省交警总队获悉,省公安厅已下发文件,规范云南省燃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今后,司机开车上路突然起火,将被定为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如果停在场,因为用火不慎、车上物品起火、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外界明火引发火灾,将定性为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调查。

  市民韩先生就曾经历过车辆自燃事故,由于不知道应该到哪个部门处理,影响了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理赔。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就不用担心了,根据公安机关对机动车燃烧事故现场处置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燃烧事故将纳入现场处置统一指挥调度,涉及交警和消防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交警和消防部门接到110出警指令或市民拨打119、122报警电话,都将第一时间出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今后,凡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或机械故障等直接导致车辆起火的,属于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比如,如果车辆因机械故障、事故等原因发生自燃或起火,都将由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车主可以通过交警部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调查结论。同时,交警部门还将和消防部门建立调查处理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属于交通事故的,消防部门配合交警调查。

  如果车辆在静止状态(停放中)或行驶中,因司乘人员在车内使用明火,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外界明火引燃车辆,以及在处置中引燃车辆外泄燃油、车载物品等导致车辆起火燃烧的,属于火灾事故,将由消防部门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调查处理。比如,在车内抽烟造成车辆起火,就属于在车内使用明火不慎的情况,由消防部门调查处理,车主将从消防部门拿到《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火灾起因、灾害成因分析。

  另外,交警和消防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车辆燃烧涉嫌放火、爆炸等违法行为,将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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