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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系统新闻宣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5-27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河南省交通厅

  文  号:豫交办〔2008〕29号

  发布日期:2008-5-27

  执行日期:2008-5-27

  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交通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牢牢把握交通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发挥其在行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交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交通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交通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牢牢把握交通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发挥其在行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交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全省交通系统各级各部门在新闻宣传工作中,必须牢牢坚持实事求是、严守管理程序、坚决维护行业形象的原则,始终坚持把正确的舆论导向放在首位。凡涉及交通行业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要在发稿前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厅办公室和厅新闻宣传中心通报。要站在全省交通发展的全局统筹谋划,努力提高宣传报道的正面效果,严禁无序报道和失实报道。

  第二条 完善新闻宣传报送审批制度。凡涉及交通行业全局的重大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把关,原则上由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厅办公室和厅新闻宣传中心复审核备,以避免因工作的局限性产生偏差给全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严禁以个人名义擅自对外发布不准确、不客观、不全面的行业新闻,由此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应追究其本人和单位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 建立媒体交通新闻监测机制。全省各级交通部门要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动态,凡发生涉及交通行业的重大负面报道,涉事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厅办公室和厅新闻宣传中心通报,并说明事由,同时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厅新闻宣传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全力配合涉事单位,努力化被动为主动,尽可能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厅通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各大网络媒体的跟踪监测,及时将涉及交通行业的重大正、负面报道向厅办公室和厅新闻宣传中心通报。厅办公室和厅新闻宣传中心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有重大价值的正面报道线索进行深度挖掘采访,进一步扩大新闻宣传影响;对突发性事件和重大负面报道,要配合涉事单位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出相应说明。厅通信中心未能履行职责,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业务人员相应责任。

  厅新闻宣传中心要确保和中央及省会各主流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紧急事件信息和全省宣传动态,快速向厅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建议和处置预案。如未及时汇报并提出建议和处置预案,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建立新闻宣传联络员制度。各省辖市交通局(包括扩权县、市交通局)和厅直属各单位以及厅机关各处室,都要明确1至2名同志兼任本部门本单位的新闻宣传联络员,负责总结、发现、搜集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新闻线索和监测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负面报道,及时向厅办公室和厅新闻宣传中心通报;负责向各新闻媒介提供必需的经审核后的相关报道数据资料;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如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新闻线索和重大负面报道未能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向上级通报,延误报道时机或补救时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追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厅办公室和厅新闻宣传中心要定期组织新闻联络员到省内外培训学习,加强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其新闻理论知识、业务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能力。

  新闻宣传联络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新闻观察力,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交通专业知识,树立无私奉献精神,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建立新闻宣传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全省交通系统各级各部门都要把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每年年初由单位主要领导和本单位宣传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中央级媒体刊(播)发一篇新闻为4分,通讯为8分;省级媒体刊发一篇新闻为3分,通讯为6分;市级(省辖市)媒体刊发一篇新闻为2分,通讯为4分;县(市)媒体刊发一篇新闻为1分,通讯为2分。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年度目标完成应在60分以上,县(市)交通局年度目标完成应在40分以上。各省辖市交通局(包括市、县交通局)和厅直属各单位,每季度要定期向厅新闻宣传中心通报本单位在中央及省会和当地新闻媒体上刊发的新闻稿件数量及影印件。厅新闻宣传中心汇总后,定期向全省交通系统通报。

  第六条 建立健全奖惩激励竞争制度。为鼓励先进,各省辖市交通局(包括市、县交通局)和厅直属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新闻宣传人员辛勤写作发表的交通正面稿件进行奖励,并结合所发稿件的媒体重要程度、稿件份量以及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对有深度、有影响、大篇幅的正面新闻稿件,奖励金额可相应提高一倍以上。影响特别重大的,可予以重奖,以提高新闻宣传人员的积极性。奖励资金应在新闻报道核实后30个工作日内兑现。所需经费可从单位文化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也可参照此原则对社会媒体记者发表的交通新闻稿件予以奖励,以提高社会媒体记者采写交通新闻稿件的积极性。

  第七条 积极开展新闻评先奖优活动。每年年终,厅新闻宣传中心要及时汇总各单位发稿数量和质量,报请厅领导批准后,评选河南省交通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和新闻宣传特别贡献奖以及河南交通好新闻,并及时予以奖励。所需经费从厅文化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也可参照此原则,对本单位获得荣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宣传工作目标任务(包括中国交通报订阅)的单位,取消其相应评先资格,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建立负面报道责任追究制度。负面宣传报道最容易使全行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全省交通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务必对此引起高度重视,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行业突发危机事件,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努力把负面报道控制在最低限度。在具体工作中,一要努力规避负面报道,尽可能减少工作失误;二要敢于正视负面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改进工作失误,积极主动向媒体说明情况,加强相互沟通,变被动为主动。要努力把握好舆论的主导权,坚持对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一旦发生影响交通行业形象的新闻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媒体关注前或已刊发负面报道的同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厅办公室以及厅新闻宣传中心报告。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对可能影响交通行业形象的危机事件关注不力、处理措施不当,或因无序、片面、失实的宣传以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不准确的新闻而造成的重大负面报道,对行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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