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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港昌中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快速处理效率和理赔服务水平,方便广大交通参与者,经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港昌服务中心协商,决定启用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港昌中心“江干丰田”等3个远程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服务点”地点及启用时间

  江干丰田服务点位于江干区下沙路1163号,电话86702211;大成服务点位于西湖区美院北路环山路口,电话87310121;侨宏服务点位于滨江区滨康路222号,电话86689997,上述3个服务点均于2009年12月9日启用。

  “服务点”每日工作时间为8时30分至17时30分,节假日及午间不休息。

  二、适用到“服务点”处理的交通事故

  凡持本省保险公司(不含宁波)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的机动车在本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内道路上发生无人员伤亡的车辆交通事故均可到“服务点”进行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三、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用拍照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然后将事故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双方填写《杭州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可在杭州交通信息网页www.hzti.com下载或在交通事故处理窗口领取)后,共同将事故车辆移至就近的服务点处理。

  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当事人发生符合自撤现场、自行协商,适用“服务点”处理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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