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对孙绍田酒后驾车撞死人案宣判。肇事司机孙绍田酒后驾车造成两人死亡,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据了解,因醉驾引发获此罪名在省内尚属首例。
孙绍田 1977年5月出生,是郯城县郯城镇葛庄村农民。今年1月5 日晚,孙绍田与朋友在郯城县人民路某饭店吃饭并饮酒后,又到一歌厅唱歌、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孙绍田黑色轿车回其岳父家。车辆自东向西行驶至郯城县建设路富民小区路段时,将前方顺行的王某(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孙绍田没有减速停车而是驾车逃逸,向前行驶大约 1000 米至郯城县建设路盐业公司门前时,又将前方行人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孙绍田驾车继续逃逸。 22时许,孙绍田驾车至该县马头镇驻地时,被警方控制。经交警鉴定,孙绍田属醉酒驾驶,鉴定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仍高达 155mg/100ml( 80mg/100ml即达醉驾标准)。
1月 16 日,孙绍田被逮捕。9月 11日,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其提起公诉。 这起因醉驾引发的惨案发生后,立即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对孙绍田如何定罪、如何量刑成为焦点。另据了解,孙绍田 1999年9月曾因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分歧主要在罪名认定上。孙绍田的辩护律师辩称,孙绍田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属过失,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郯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绍田在大街上行驶,撞人后驾车逃跑,逃跑途中又撞一人,仍继续驾车逃跑,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因孙绍田系累犯,遂依据《刑法》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附带民事部分,法院根据两名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判处孙绍田分别赔偿王某和徐某的家人各项经济 408435.7元和154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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