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电动上路该怎样管制?如何解决停车难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赔付是否有新标准?12月18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举行《条例》新闻发布会,对这些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了回答。
【关键词:电动车】
电动车将实行“登记”上路
《条例》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列入非机动车范畴。规定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上路行使。
记者发现,《条例》没有对该类车辆如何管理作出规定,而是将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来制定。
为方便广大群众,《条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但在城市道路上时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此外,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或超速行驶的,处50元。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20元罚款。
【关键词:停车场】
鼓励兴建公共停车场
为缓和当前日益突出的城市发展与停车难的矛盾,《条例》规定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为方便残疾人出行,《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此外,《条例》鼓励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条例》还明确规定,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付】
常住城镇农村居民将获同等赔付
《条例》第五十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特别规定: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从而解决广西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的农村居民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不一致的问题。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
轻重执法相统一
记者了解到,为与广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条例》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般行为的罚款额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幅度中等偏下设定。如《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情节轻微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充分体现出执法的人性化。
但是《条例》也对一些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醉酒驾驶机动车、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货运车辆严重超载、无证驾驶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幅度的最高上限处罚。例如: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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