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中午下班后,李义贵骑着一辆电瓶车在厂外被另一辆电瓶车撞倒在地,造成脑挫伤、颅底骨折和枕骨骨折。11月15日记者采访时,李义贵刚从昏迷中醒来不久,妻子守护在他身边。
近日,四川籍民工刘军向本报反映,他的姐夫李义贵在临海市杜桥镇打工,有一天下班后,在回家路上被一辆快速行驶的电瓶车撞倒,导致重伤。事发后,肇事者拿出1000元医药费,便说家里没钱了;李义贵所在的企业老板垫付900多元治疗押金后,则表示,李义贵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不是工伤,治疗费用与企业无关。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但通过不断了解,记者从劳动部门得知,原来,这起事故中,还有两个很容易被人忽视的地方。
其一,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有可能是属于工伤。
其二,在交通事故中,即便肇事车辆是电瓶车之类的非,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机动车肇事罪条件。
乍一听,这两项结果都挺让人意外。因为,按照我们常有的思维,工伤的地点定性不是要在工作地吗?至于电瓶车,就是非机动车,哪还跟机动车搭得上边呢?
这是怎么一回事情?
就职单位附近出车祸,撞成重伤
11月15日,记者驱车赶到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此时,距离李义贵出车祸已有5天时间。他躺在外二病区的一张床上,一直不能动弹,需要他人24小时照顾着。李义贵的病情稍微有些好转,但脸色仍然苍白。虽能开口说话了,声音却有些嘶哑。
回忆那死里逃生的一幕,眼泪在他眼眶里打转。
11月10日上午11时许,在做完上午最后一副眼镜整架后,李义贵像往常一样,从杜桥正昌眼镜厂推着电瓶车出来,准备回家吃午饭。
不幸的是,就在他骑车离开工厂门口不到100米时,灾难降临了。
工厂附近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大马路,李义贵准备走这条路向左拐,继续前进,突然,马路花坛旁边冲出一辆快速行驶的电瓶车。见此情景,李义贵马上急刹车。但由于对方车速太快,他还是被撞倒在地,当场不省人事。
企业老板得知事故发生,马上开车把李义贵送到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紧急抢救,并垫付了900多元治疗押金。
当时,李义贵伤得很重,脑挫伤、颅底骨折、枕骨骨折,随时有生命危险。抢救时,医院已经下了病危通知书。庆幸的是,度过危险期后,他的各项生命指征开始好转。
但是,由于家里缺钱,交不起医药费,11月12日早上,李义贵被停药了。后来,是在老乡的帮助下,东拼西凑了2500多元,才继续治疗。
而肇事者包某,在交警部门的催促下,拿出1000元钱。之后,便没了消息。
这几天,李义贵的妻子刘陕一直打电话给包某,希望他能承担自己的肇事责任,再多出些治疗费用。可是,她得到的答复均是“家里没有多余的钱了”。
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工伤,要看肇事车辆是不是机动车
眼看丈夫没钱治疗了,刘陕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她说,自己上个月生了一场大病,几乎把家里所有的积蓄都用完了。医生说,还要5000多元的治疗费,这笔钱,可怎么办呢?
肇事者包某一推再推,刘陕就想,能不能向李义贵所在的眼镜厂求助。谁料,老板认定,李义贵是出了厂门再出事故的,企业没有责任管治疗费用。
记者也与杜桥正昌眼镜厂负责人王正昌取得了联系。他一再强调:“员工在厂外出了事故,这不是企业的责任。李义贵是下班后,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与我无关。倘若是发生在工厂里的事故,我一定会鼎力相助。”
王正昌说,他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帮助李义贵,先是垫付近千元医药费,后来又给他结清了2700多元工资。该做的,他都已经做了。要是再让他拿出补偿费之类的,这不合理,也不可能。
可是,事情真的如王正昌所说,要企业承担医药费用,不合理吗?
之后,记者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得了联系。该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郭燕飞这样说:“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有一个定性的问题。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郭燕飞解释,规定中所说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比如,按规定职工上午8时半上班,那么,8时半之前来单位的途中,都应属于上班的途中。下午5时下班,但由于单位安排了加班,职工到晚上6时才从单位走出,那么,6时后从单位回到家的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
这个规定,无疑否定了上文中王正昌所说的“员工在厂外出了事故,这不是企业的责任”这句话的合理性。
至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郭燕飞说,得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而被机动车撞伤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而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受伤者就能享受到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郭燕飞说。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检测超标的电瓶车,也是机动车
另一方面,按照常理,出了交通事故,受伤者都会得到保险公司的一笔赔偿金。可是,李义贵为何拿不到这笔钱?对此,记者前往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杜桥中队了解情况。
“因为这起事故不是直接的机动车肇事案,目前,双方的责任还没有鉴定出来。”负责办理此案的包民警解释。他说,自从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几次去医院做笔录,但李义贵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形中推迟了办案时间。
正如民警提出,因为事故不是直接的机动车肇事案,不能鉴定双方责任。而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的定性上,其中有一个条件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那么,机动车肇事案的性质是如何确定的呢?李义贵出事当天,双方骑的都是电瓶车。电瓶车够得上机动车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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