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的小伙子在送货期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老板却推说小伙子不是自己的员工。无奈之下,死者的母亲将小伙子和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2008年8月2日上午,24岁的李某骑着经过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沿江苏省睢宁县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与中山路交叉处以北50米左右的位置左转,车辆发生了侧翻,车上拉的木板恰好砸倒了在路边行走的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黄某于当日下午死亡。
经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鉴定,李某对这起负。然而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调查李某所骑三轮车的归属权问题上却出现了一些曲折。起初,李某在被调查时都称车子是自己的,拉的东西也和别人没有什么关系。可第三次调查时,李某又翻供了,说车子是县里一家广告公司的,而自己也是替广告公司送货时发生的事故。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赔偿应由谁来承担?
2008年8月26日,死者黄某的母亲王某向睢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将李某和这家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在调查取证时,被告李某称自己是在受雇于广告公司期间,为履行职务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广告公司则说李某和他们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李某骑三轮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到底孰是孰非?
随着一份份证明和当场证人证词的描述,事情的内幕也渐渐清晰:李某所骑的改装的人力三轮车是属于这家广告公司的老板所有,而当时李某也确实是受雇于这家广告公司,只不过是打的短工。当天下午,是公司打电话让李某去送货,途中发生了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的老板夫妻俩先后多次打电话给李某,以帮其花钱找关系为名,让李某不要把公司牵扯进去。这才出现了前面的争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判决该广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共212496.73元,李某对其中的162496.7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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