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也要赔偿(2)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内应当保持畅通,不得从事非交通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其净空高度为:车行道不得低于5.5米,人行道不得低于4.5米。在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其他广告牌匾和灯饰,应当与道路保持平行。在交通标志上不得刊登广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及时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交警执法自由权过大,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条例》在制定具体罚款执行标准时,多数明确了单一标准。针对交通违章扣车时间较长、停车费用较高的现实情况,《条例》作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拽的违法车辆,应当在驾驶人提供有效证件或者合法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之时起当日内处理完毕”的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推销物品,不得为其他部门收费设置前置条件。《条例》还对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或者未放行车辆的,对公民举报或者投诉的问题袒护、推诿、不查处的,违法取证的等九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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