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种可“私了”的条款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三)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四)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五)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溜车的;
(八)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九)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不按规定停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不按规定倒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十五)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标线的;
(十六)违反导向指示标志、标线的;
(十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八)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九)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的;
(二十)遇停止信号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的;
(二十一)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二十二)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二十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四)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二十五)公交车不按规定进入其它道的;
(二十六)非公交车不按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七)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二十八)因装载体积超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九)因装载货物散落发生交通事故的。
以上都是很容易判定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发生符合以上条款的要付全责。
2、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使责任无法判定的,要负全责。
交管局文件是: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当事人逃逸,造 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 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现在新的规定我自己的解释就是:“就事论事”处理办法,也就是说不管对方是否其它违章在先,就发生事故的本身来说,是要看当时的现场结果。比如对方属于酒后驾驶,你追了对方,那么还是你的全责;交警要先处理你追尾事故,然后再处理对方酒后违章。记住,是分开处理的。和以前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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