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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www.110.com 2010-08-09 13:46

   [案情简介]

周敏是上海市一家私营模具厂技术人员,由于单位离家很远,他每天要提早近一个小时骑自行车去上班。2005年1月8日下午5点下班后,周沿着平时回家的路线快速骑行,行至中途周决定到附近一家超市买东西,于是他没有按照回家的路线继续走下去,而是穿过两条街道来到一家大超市。当周付款后走出超市已经6点多了。由于他急于回家吃饭,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候闯了红灯,结果与一辆大卡车相撞造成了左腿骨折。周在住院期间,他的好友李来医院看望他,交谈中李曾经提到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能够享受工伤待遇。一个半月以后,周敏又重新回到单位上班,他拿出医药费、营养费、伙食费、等发票和收据找办公室主任报销,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主任当即拒绝:“你下班后受的伤与单位没有一点关系。”周敏不甘心,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诉讼,要求认定其受的伤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评析]     

现代生活速度的加快,工作的繁忙,在一个人口众多的、交通复杂的都市里,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该如何运用劳动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职工实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的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周正常上下班时间是1小时,而且有固定的回家路线,由于他去超市买东西而超出了规定时间和规定路线,并且此次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周违反了交通规则闯红灯而造成的,因而应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此可见,在3个因素不符合的情况下,周因交通事故受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本人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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