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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被挂靠单位一起赔
www.110.com 2010-08-09 14:01

挂靠发生的,被挂靠单位一起赔



    车辆挂靠通俗的说就是没有车辆运营资质的个人或者团地,以支付一定挂靠费或者管理费用的方式以另外一个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取得的经济利益主要归挂靠人所有,被挂靠人收取小部分的费用。

    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成了名义车辆所有权人,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对于挂靠人他是实际的车辆所有权人,即车主,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并不知晓这重关系,他们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找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在诉讼中被挂靠单位拿出挂靠协议,称自己不收取或者收取很少的管理费或者挂靠费,如果要承担巨额的赔偿是不符合权利义务的标准的。甚至有部分的法学人事也这么认为,或者称被挂靠人在收取挂靠费的范围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对被挂靠单位是不公平的。

    对此,律师认为这种说法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来说被挂靠单位不会无端给人免费挂靠,多少收取了一些挂靠费,既然收费就要对挂靠车辆和员进行管理,至少要保障车辆费用的购置,多数追究挂靠单位的交通事故案件,都是由缺少对挂靠车辆的管理,有的车辆属于报废、车辆性能差、没有购置相关的保险。这样的车行使在道路上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隐患,是颗定时炸弹。放任管理又收取挂靠费的,应当对事故承担,至于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如何分担责任,则由他们之间的挂靠协议或者合同解决,和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什么关系。

    即使在部分无偿挂靠中,律师认为被挂靠单位也要承担赔偿义务,理由是如果挂靠单位无偿给他人挂靠,是他自己放弃了利益所得,而不能因为放弃利益就放松对挂靠车辆的管理,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被挂靠单位允许的挂靠行为,这部肇事车辆也许根本无法上路行使,又何来交通事故。

    另外一种理由是被挂靠单位无法对挂靠的车辆进行管理,律师认为这种理由无法站住脚,如果不能对挂靠车辆管理或者没有能力管理的,就不应当给他人挂靠。

    所以我们认为,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直接由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再由挂靠单位向真正的车辆所有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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