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www.110.com 2010-08-09 14:01
从事营运的行业主出于行驶便利、经济结算快捷等原因,将私有辆挂靠在某些单位,一旦发生,很容易引起赔偿主体上的争议。如果我们仅依照立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概然性地将挂靠单位也列为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显然与立法精神和物流行为理论以及客观实际相违背,因而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1、名义上挂靠而与被挂靠单位无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肇事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车辆的受益者。因为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所有者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如依法缴纳营运管理规费等),挂靠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因为此种情形下挂靠单位只是机动车(肇事车)的“名义主体”。因而不能追究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合乎侵权归责原则的要求的。
2、名义挂靠而与挂靠单位有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个体运输业主在车辆挂靠在单位时双方基于约定,由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所谓的“提存费”或者“管理费”的,在实践中应当慎重把握,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仍未涉及,根据侵权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原理,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可将挂靠单位视作“准收益人”,如果机动车未参与第三者强制责任的情况下,在个体业主无力赔偿或无力全部赔偿的情况下,为使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得到及时的而不致落空,应由挂靠单位代为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而不适用免责,这也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必然要求。
- 上一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下一篇: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主体
相关文章
- ·机动车送交修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 ·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也要赔偿
-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使
-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使
- ·上海市审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草案
- ·解读《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草案》
-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强制保险限额4万元
- ·机动车方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 ·上海市审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
- ·盗开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机动车质量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
-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
-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
-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
-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
- ·关于中国保监会核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