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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www.110.com 2010-08-09 14:02

  原告张三,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住址地:河南省老家县冒于镇谷老村88号

  诉讼文书送达地: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7楼F座

  电话:1338383XX

  被告一:上海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地区卫六路(228号)

  电话:13546744XX(64785544)

  被告二:上海佳得乐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角镇沪宁村小港44号

  电话:13468444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上海荣佳通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2813.81元

  2、 判令被告佳得乐砼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9月5日,王五驾驶牌号为沪AL8463的重型专业作业车沿北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青公路近金辉路口处时,适逢李家国驾驶牌号为Z488408的电动(后座乘坐着原告张三)沿金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青公路路口向西右转弯,并驶入北青公路东向西道,重型专业作业车与电动车相撞,致刘国家、张三两人受伤,损坏,构成。后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公安分局支队认定,王五承担次要责任。另外,牌号为沪AL8463的重型专业作业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上海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五为上海被告佳得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花费了诸多费用,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允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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