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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坏宝马被判赔偿12万 保险公司拒绝履责成被告
www.110.com 2010-08-09 14:02

  北京车主赵春刚将自己所有的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与一外地进京的宝马车相撞,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车主赵春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2万余元。因赵春刚所投公司拒绝支付上述款项,故赵春刚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支付12万余元赔偿金。今天上午,北京市密云县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春刚保险金129321元。

  2006年12月15日,赵春刚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2009年7月19日8时40分,赵春刚驾驶其车辆行至密云县穆家峪路口处,与右侧行驶的宝马牌小客车发生碰撞,两辆车均不同程度受损。后经密云县交通队认定,赵春刚违规驾驶对该次事故负全责。宝马车维修后花去维修费10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宝马车主将赵春刚及赵春刚所投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宝马车价值减损2万元。2008年9月1日,法院认为赵春刚对事故付全责,应承担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故判决赵春刚赔偿宝马车主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车辆贬值费等共计12万余元。因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条款‘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付。赵春刚认为,第三人名车贬值损失系其投保车辆于交通事故中形成,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给付其保险合同文本,也从未告知其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有赔付责任。故赵春刚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春刚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保险合同约定,属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且赵春刚主张的保险金尚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且赔偿第三者的款项已经法院法律文书所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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